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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督91号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金宝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督91号

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码150XX156。

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马金宝,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住陕西省扶风县,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码189XX385。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金宝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可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审判员  萧方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