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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171号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南通路95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华,女,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华,男,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城首府服务处客服主管。被告:金迪,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同意缴纳物业费为由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