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荣华与朱柱锋、王立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柱锋,许荣华,王立锋,陈宝庆,许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柱锋,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荣华,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审被告王立锋,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审被告陈宝庆,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审被告许宝龙,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朱柱锋因与被上诉人许荣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55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现居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由各方当事人签署的《借条》中明确载明:如本借条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同意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确认为有效。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