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福清市豪园昌龙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福清市豪园昌龙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742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豪园昌龙超市,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锦绣豪园*#楼*层。经营者:卢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豪园昌龙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瑞钦代理审判员 刘启鸣人民陪审员 曾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海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