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尹强与山东珍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强,山东珍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124号原告尹强,城镇居民。被告山东珍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阳市旌旗西路446号。法定代表人赵振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强诉被告山东珍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尹强负担。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龙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