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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胡君风、刘献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君风,刘献奎,尤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胡君风,女,汉族,1972年4月12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刘献奎,男,汉族,1954年6月16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被执行人:尤振江,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申请执行人胡君风与被执行人刘献奎、尤振江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4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君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献奎、尤振江银行存款人民币8656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金库执行员  张荣续执行员  权相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