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众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众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567号原告洛阳市众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辉。2016年5月5日,本院收到原告洛阳市众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柳艳云的起诉状,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柳艳云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00元;2、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84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因不服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115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该裁决内容为:一、由被申请人洛阳众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柳艳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2016年2月份工资共计5442.3元。二、由被申请人洛阳众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柳艳云经济补偿金842.5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属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且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即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之规定,故该仲裁裁决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终局裁决;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洛阳众聘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千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