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8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涛刘某某,吴合叶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刘鹏涛刘某某,男,汉族,住兴平市庄头镇马村6组412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8307133810。被执行人吴合叶吴某某,女,汉族,住兴平市庄头镇蔡西村9组317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8411223824。本院在执行刘鹏涛刘某某、吴合叶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6)陕2016民初1008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81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罗银环人民陪审员  李红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