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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0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若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若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60208号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邵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无为,男,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被告:陈若畏,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某某陈若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无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若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佣金人民币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0日在原告居间下,案外人与某某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御衡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协议》,成交价为人民币186.50万元,并签署了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为13,000元于买卖合同成立当日支付。2015年9月27日在原告居间下案外人与某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述房屋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但经多次沟通,被告仍无故拒不支付佣金,故要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陈若畏未具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0日经原告居间,原、被告及案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被告以186.50万元之价出售上海市浦东新区御衡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给案外人,当日原、被告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佣金13,000元,支付日期为买卖合同成立当日。同年9月27日被告与案外人向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年12月8日上述房产过户至案外人向某名下。但被告借故未支付佣金,原告经催讨无着,故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委托书、公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原告为被告与案外人向某之间房屋买卖进行居间活动,已经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并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有权按约取得居间报酬,根据双方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的约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居间佣金13,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的诉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不遵守诉讼秩序,对此应予批评。基于被告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故在民事责任的确定上可能导致对被告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若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13,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4元,由被告陈若畏负担,被告陈若畏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谈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