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675号移送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韦特,男,1991年5月16日生,苗族,住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韦特关于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韦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师豫江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