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卢海霞与韩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霞,韩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239号原告:卢海霞。委托代理人:张志密、张志多。被告:韩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霞诉被告韩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荣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