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新汉五金机械厂有限公司、李汉领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新汉五金机械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4民催1号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新汉五金机械厂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汉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新汉五金机械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新汉五金机械厂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225991032、票面金额20000元,付款行、承兑行均为农行南漳县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新汉五金机械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新汉五金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佳勇审判员 王明斌审判员 罗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军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