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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丁晓云与南通华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云,南通华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825号原告:丁晓云。被告:南通华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南市三组。法定代表人黄友华,经理。原告丁晓云与被告南通华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丁晓云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南通华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晓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丁晓云负担。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