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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纪甲、朱记乙、朱纪丙与朱纪丁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纪甲,朱记乙,朱纪丙,朱纪丁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02民初1368号原告朱纪甲,女,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大同镇。原告朱记乙,女,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原告朱纪丙,女,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大同镇。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厚俊,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纪丁,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万莲,女,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系朱纪丁之妻。原告朱纪甲、朱记乙、朱纪丙与被告朱纪丁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陪审员仅参与本案事实部分的审理认定。原告朱纪甲、朱记乙、朱纪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厚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纪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万莲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纪甲、朱记乙、朱纪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三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50000元,三原告平均分配;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征地补偿款58429元。事实和理由:三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姐弟,1981年农村土地到户时,三原告与被告系同一家庭承包户成员,父亲朱俊香是户主。后来原、被告逐渐成人成家,各自建立了家庭。三原告结婚后,丈夫所在的村组并未给原告划分土地,三原告的承包地分别由朱纪丁、朱纪理、朱纪卫耕种。近日因安康飞机场迁建,原、被告的承包土地被征收,就补偿款分配问题,三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遭拒绝。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2.大同镇联合村、五里镇梅花石村、大同镇全胜村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在该村未取得承包土地。3.朱家湾村四组证明两份,证明三原告出嫁后土地未收回,仍在朱家湾村四组,现部分承包地已被征收。4.五里镇富强机场征地补偿费兑付表,证明征地的面积及补偿款数额和领取情况。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答辩人按政策规定领取其应得的补偿款,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如原告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有异议,应该向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者提出,答辩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二、原告不拥有诉状中所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享有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原告父亲2011年去世之后,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门立户,已不再是这个承包家庭户的一员,留下的承包地由家庭中成员答辩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并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而原告则没有相应的权利。三、原告不是朱家湾村四组村民,不具备诉状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因此不能享有该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权。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被告户下承包地为4.16亩。2.证人张德菊当庭证言,证实证人系原、被告母亲,三原告未对其尽赡养义务,儿子已把土地补偿款交给自己,原告应向其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的证据2、3表示不清楚;原告对被告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赡养问题与本案无关,领取征地款没有证人签字,对其证言应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证实原告的承包土地仍在被告户下,应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证实赡养问题与本案无关联,其证实被告已将土地补偿款交付给证人,与五里镇富强机场征地补偿费兑付表不一致,同时该证系孤证,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经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父母朱俊香、张德菊共生育六个子女,即朱纪甲、朱记乙、朱纪丙、朱纪丁、朱继理、朱纪卫。1981年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原告家共八个半人承包了五里镇朱家湾村四组土地,承包共有人为朱俊香、张德菊、朱纪甲、朱记乙、朱纪丙、朱纪丁、朱继理、朱纪卫及原告祖母叶发英(半个人),朱纪丁、朱继理、朱纪卫结婚成家后进行了分家,三原告及其父母、祖母的承包土地被平均划分给朱纪丁、朱继理、朱纪卫三人户下,由三人进行管理耕种,即朱纪丁户下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