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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何淑兰与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淑兰,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2557号原告:何淑兰,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20日,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丽(系原告之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1日,住重庆市忠县,特别授权。被告:王建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9日,户籍地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淑兰诉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淑兰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淑兰撤回对被告王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淑兰负担。审 判 长  方鸿雁人民陪审员  吕小军人民陪审员  何 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