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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91民初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湛江市湛京贸易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湛京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91民初839号之一原告:湛江市湛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曹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仕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华军,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中,该公司职员。原告湛江市湛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本案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湛京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84.09元,减半收取计8842.05元,由原告湛江市湛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霜屏代理审判员  莫望春人民陪审员  林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鹏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