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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魏剑锋与郭彦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剑锋,郭彦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姬爱云,林州市万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4013号原告魏剑锋,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被告郭彦庆,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负责人吕红伟,职务总经理。被告姬爱云,女。被告林州市万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青,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负责人王中玉,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剑锋诉被告郭彦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姬爱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剑锋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剑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原告撤诉免交受理费。审判员  王国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