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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清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友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刑初535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清友,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捕前住山东省寿光市。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6)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清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清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薛某与杨清国、杨清友、杨清金、寿光市金盛管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金盛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15日由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寿丰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委托山东盛大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告人杨清友名下所有的位于寿光市玫瑰园小区1号楼3单元1101室及车库,拍得执行款人民币450000元。房产拍卖完送达拍卖裁定后,被告人杨清友拒绝迁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杨清友之妻黄美云已将寿光市玫瑰园小区1号楼3单元1101室及车库交付给买受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李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本院(2012)寿丰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3)寿执字第110号执行裁定书及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寿光市人民法院公告及送达回证、拍卖财产审批表、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本院移送侦查函、审委会记录、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付款收据、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清友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清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清友已经履行完毕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清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晓斐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秀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