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字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字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阳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1281民初字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赤壁亿丰有限公司在赤壁市财政局、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赤壁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有应进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湖北赤壁亿丰有限公司在赤壁市财政局、赤壁市蓝天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赤壁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应进款1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