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袁忠霞与耿继红、耿静媛、刘晨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忠霞,耿继红,耿静媛,刘晨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袁忠霞。被执行人:耿继红。被执行人:耿静媛。被执行人:刘晨玉。申请执行人袁忠霞与被执行人耿继红、耿静媛、刘晨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新北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47210元,执行费2108.15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以及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金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