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8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小燕与被执行人秦松茂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燕,秦松茂,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898-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燕,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秦松茂,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静,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小燕与被执行人王静、秦松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小燕以(2016)鲁068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静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静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静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静的银行存款12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