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3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军华与郑子平、郑子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华,郑子平,郑子超,朱永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719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华,男,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郑子平,男,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郑子超,男,195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朱永堂,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02民初90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子超名下鲁Q×××××福田、郑子平名下鲁Q×××××丰田、朱永堂名下鲁Q×××××大众、鲁Q×××××长安汽车四辆,查封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