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成江、程先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江,程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孙成江,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程先杰,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孙成江因被执行人程先杰不履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先杰在银行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程先杰存款5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