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霍炳言与高相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炳言,高相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812号原告霍炳言,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高相会,住所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炳言诉被告高相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炳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霍炳言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