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9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邵春华与林仁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华,林仁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933号原告:邵春华,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屯田村3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夫,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温峤镇北珠村中段北295号。被告:林仁根,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下洋林村69号。原告邵春华与被告林仁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邵春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春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邵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