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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9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邵春华与林仁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华,林仁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933号原告:邵春华,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屯田村3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夫,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温峤镇北珠村中段北295号。被告:林仁根,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下洋林村69号。原告邵春华与被告林仁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邵春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春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邵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