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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彰武县东六镇金塞北农资商店与申丙双、宋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彰武县东六镇金塞北农资商店,申丙双,宋凤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4114号原告:彰武县东六镇金塞北农资商店,住所地彰武县。法定代表人:齐继平,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伟,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商店工作人员,住址新民市。被告:申丙双,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宋凤英,女,65岁,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彰武县东六镇金塞北农资商店诉被告申丙双、宋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原告彰武县东六镇金塞北农资商店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彰武县东六镇金塞北农资商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彰武县东六镇金塞北农资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