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彰武县东六镇金塞北农资商店与申丙双、宋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彰武县东六镇金塞北农资商店,申丙双,宋凤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4114号原告:彰武县东六镇金塞北农资商店,住所地彰武县。法定代表人:齐继平,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伟,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商店工作人员,住址新民市。被告:申丙双,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宋凤英,女,65岁,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彰武县东六镇金塞北农资商店诉被告申丙双、宋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原告彰武县东六镇金塞北农资商店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彰武县东六镇金塞北农资商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彰武县东六镇金塞北农资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