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5执恢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丽梅与被执行人鲍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梅,鲍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332号申请执行人付丽梅,男,住河北省。被执行人鲍文忠,男,住河北省。申请执行人付丽梅与被执行人鲍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4004号民事调解书。鲍文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付丽梅于2016年9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2.015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