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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大勤与被执行人李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区农业资源开发局,徐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963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农业资源开发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农业局内。法定代表人许敏,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新,系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娟娟,系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农业资源开发局与被告徐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农业资源开发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负担。审 判 员  黄殿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施蔚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