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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钱志兰与彭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兰,彭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275号原告:钱志兰,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阿的,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蕾,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钱志兰与被告彭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钱志兰以与被告彭蕾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志兰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志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钱志兰负担。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仁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