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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高强、郑贤臣与郑贤臣、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强,郑贤臣,王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277号之一原告:李高强。被告:郑贤臣,个体户。被告:王国富,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强诉被告郑贤臣、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要求查封被告郑贤臣与合伙人郑林共同购买的“斗山牌”DH215-9型履带液压挖掘机(车身号20090,发动机号DE08TIS007927EF)一台。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高强为使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得到有效执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贤臣与合伙人郑林共同购买的“斗山牌”DH215-9型履带液压挖掘机(车身号20090,发动机号DE08TIS007927EF)一台。自查封之日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云波审 判 员  高襄元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