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杨建民、刘春友、李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杨建民,刘春友,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负责人王旭辉,任主任一职。被执行人:杨建民,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春友,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杨建民、刘春友、李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惠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建民、刘春友、李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建民、刘春友、李峰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建民、刘春友、李峰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建民、刘春友、李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瑞敏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育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