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王兵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鸿山,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刚,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法定代表人:赵珍,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城中院)(2015)白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1)先予执行是判决被申请人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应由农民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部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向欠资单位下达行政给付工资通知书,如欠资单位拒不履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申请人是独立法人单位,其应立即给付,而不能用申请人的财产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且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先予执行前应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据行政文书证明;先予执行时虽然已经开庭审理,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明确,工程款尚没有结算,也没有对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又没有劳动部门书面材料,不适用先予执行。(2)先予执行没有查明欠谁的钱?是哪个农民工的?干什么活?在哪个班组?其次先予执行执行款应直接发放到农民工,并留下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收条,没有这个程序就不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更谈不上先予执行了,而一审法院在全部卷宗中没有以上材料的任何记载,根本不是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申请人的诉讼只是普通的债务关系。(3)先予执行裁定允许被申请人出售申请人的财产,剥夺了申请人作为产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没对申请人的财产依法评估鉴定,也属于程序违法并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关于先予执行裁定书的主要依据是:双方在2009年4月26日的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并没有对房屋的价格做出约定,如果是双方协商,可以先谈好价格再进行销售,而裁定书依据没有价格的协议书,指令被申请人进行销售显然是违法的,另外在协议书中双方还有其他的约定,而裁定书只字未提更是违法。(5)关于先予执行申请人的商业用房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案卷中没有任何依据,先予执行没有双方确定的价格,又没有经过法定的评估鉴定,就卖掉了申请人的商业用房,显然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违法的。(6)查封申请人的房屋共24套,合计2231.35平方米,查封时间长达5年之久,使申请人失去了卖好价格的黄金期,现在正是房价低谷中,因此被申请人应对超出部分的价款和利息进行赔偿。在异议调查笔录中,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2013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西省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本院查明,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诉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城中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09)白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给付欠款1,200,506.40元;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欠款数额向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承担违约金至给付之日止。此间,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为解决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向白城中院申请先予执行,白城中院依此申请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白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裁定允许山西省朔州建筑总公司出售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洮南市古树花园小区开发的门市楼房(从南向北数第2号、第12号、第13号、第14号、第15号),所售价款抵付工程款以给农民工开资。对上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吉民一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变更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白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给付欠款996406.32元。判决生效后,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15)白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对审理期间作出的(2009)白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24栋房屋予以评估、拍卖。2013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西省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审理期间,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已于2013年7月2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西省朔州市宏图建筑有限公司,但其并未及时书面告知审理和执行法院,原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承继,本案山西省朔州市建筑总公司仍以原企业名义申请执行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天盛益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崔立权审判员 张东辉审判员 周东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