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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马建勇诉新疆中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勇,新疆中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1158号原告马建勇,男,回族,1969年4月出生,现住新疆。被告新疆中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焉耆县七个星镇葡萄产业园华葡园。法定代表人纪昌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勇诉被告新疆中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建勇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建勇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茹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