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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继顺与麻远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顺,麻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陈继顺,男。被执行人麻远东,男。关于陈继顺与麻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6)湘3124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麻远东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继顺借款人民币521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3124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继顺在发现被执行人麻远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湘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