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890号原告陈某1,男,汉��,1936年12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罗景运,正阳县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陈某2,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系原告长子。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赡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银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