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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890号原告陈某1,男,汉��,1936年12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罗景运,正阳县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陈某2,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系原告长子。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赡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银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