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99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勇,2010年4月12日因酒后驾车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2010年11月1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2月11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收缴冰壶一只;2012年6月27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收缴冰壶一只和吸纸一张;2012年7月10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4月3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18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2月27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27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浙1082刑初889号刑事判决,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向被告人林勇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被告人林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勇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勇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刑初8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代理审判员 朱 兴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