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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保令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童某人身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保令5号申请人刘某,女,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童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童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童某多次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称被申请人童某多次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交报警案件登记表、视听资料等证据,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童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童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童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