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小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尹树红与冯秋华、胡全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树红,冯秋华,胡全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小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尹树红,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居民,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秋华,居民。被告:胡全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树红与被告冯秋华、胡全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尹树红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树红以被告冯秋华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且一直未到案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441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由原告尹树红负担。审判员 路学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