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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小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尹树红与冯秋华、胡全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树红,冯秋华,胡全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小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尹树红,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居民,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秋华,居民。被告:胡全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树红与被告冯秋华、胡全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尹树红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树红以被告冯秋华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且一直未到案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441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由原告尹树红负担。审判员  路学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