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建刚、罗明芝诉被告彭成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刚,罗明芝,彭成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202号原告:金建刚,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河滨南路17号。原告:罗明芝,女,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官仓镇太平村田坝组135号。被告:彭成忠,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审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关渡河组坝子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勇、赵久理,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刚、罗明芝诉被告彭成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建刚、罗明芝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刚、罗明芝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金建刚、罗明芝负担。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XX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