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5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秦江与熊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江,熊明,武汉梦想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233号原告:秦江,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罗荣华、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被告:熊明,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第三人:武汉梦想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72号宏元商务大厦10层1001-1004室。法定代表人:熊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江诉被告熊明与第三人武汉梦想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江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明与第三人武汉梦想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江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江撤回对被告熊明与第三人武汉梦想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72元,减半收取9186元,由原告秦江负担。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