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1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薛春来城建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薛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21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辽宁省台安县繁荣北街。法定代表人:刘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晓。被申请执行人:薛春来。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薛春来作出的台城裁字[2015]20号《房屋拆迁补偿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已经和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肖国亮人民陪审员 :刘丽芬人民陪审员 : 张 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郑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