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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刘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委会,刘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916号原告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委会,法定代理人韩明卿,职务村长。被告刘军,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南镇新富村村委会诉被告刘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委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杰代理审判员  秦四军代理审判员  冷菲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