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念东与周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念东,周伟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858号原告:刘念东,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周伟彬,曾用名周海斌,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念东与被告周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念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念东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念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念东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正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