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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念东与周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念东,周伟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858号原告:刘念东,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周伟彬,曾用名周海斌,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念东与被告周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念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念东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念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念东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正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