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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财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财保98-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府谷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府谷县某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闫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财保98-1号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河滨路兴茂家园一楼。负责人惠某某,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又一村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庙沟门镇沙洼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白某某,男。被申请人韩某某,男。被申请人王某某,男。被申请人李某某,女。被申请人刘某某,男。被申请人闫某,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府谷县某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白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某的房屋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申请人闫某的房屋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闫某名下位于朝阳区十里堡乙×号院×号楼×层××的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闫某名下位于朝阳区十里堡乙×号院×号楼×层××的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闫某名下位于朝阳区十里堡乙×号院×号楼×层××的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闫某名下位于朝阳区十里堡乙×号院×号楼×层××的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