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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7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北京通产经贸有限公司上诉王万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通产经贸有限公司,王万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通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葱店西街75号。法定代表人张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万家,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2016年8月23日死亡。上诉人北京通产经贸有限公司因与王万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首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因对案件情况审理之需要未在受理此案三个月后及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现北京通产经贸有限公司上诉亦就此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情形属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发回重审。另,在本院二审中,被上诉人王万家(男,汉族,1961年4月13日出生,原住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南里1楼2单元1号)因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范围目前尚未明确,原审法院应就此一并查明并确定继受诉讼权利主体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5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通产经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李 莹代理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媛媛书 记 员 孟董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