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208执243号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8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陈龙、饶文付、房寿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92536.9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义务,仍尚欠892536.93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应将被执行人陈龙、饶文付、房寿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龙、饶文付、房寿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