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朱国良与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良,王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731号原告:朱国良,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新平,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朱国良与被告王新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朱国良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良以双方自行解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朱国良负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