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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孙富与镇江景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富,镇江景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552号原告孙富,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镇江景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经十二路西亚太五金电器城005幢14楼。法定代表人胡梅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富与被告镇江景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富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沫人民陪审员  孙雅文人民陪审员  李乐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 伟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