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胡淑珍与魏世明、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淑珍,魏世明,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547号申请执行人胡淑珍,女,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世明,男,1954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于建军,男,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本院受理胡淑珍申请执行魏世明、于建军民间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张铁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