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武汉林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刘红坤、杨小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林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刘红坤,杨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326号申请人武汉林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郑再发,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红坤,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杨小红,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红坤、杨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8,000元,执行费人民币6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坤、杨小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62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健 更多数据: